东莞市极刻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创业人士提供优质的工商、财税咨询、会计、审计验资、资质审批、知识产权代理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商,多年来累计已为数千家公司办理相关业务,解决客户诉求。
东莞市极刻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拥有专业的团队,致力于提供专业服务,现有专职会计人员数十名,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各行业注册流程、会计核算方法,提供公司注册、许可证代办、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税务服务、财务核算、公司转让、公司注销、公司变更的一体化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给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保障办证时效性以及资质审核通过率。通过降低公司单位成本,为您节约企业财务成本。让您无忧无虑开创您的事业,为拼搏在塘厦的各类企业提供专业的工商财税服务!全程提供上门收件及免费的税务咨询服务;专属的财务顾问,为您提供财税方面的解答;一站式服务,为客户提供公司注册、财税代理、审计税审、股权转让、变更备案、注销清算、商标注册等服务;
东莞市极刻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东莞塘厦诸佛岭塘龙东路90号工商局斜对面,导航搜索“塘厦极刻财税”
联系人:邓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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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服务案例】
个体户:今日机械加工厂(桥陇塘厦大道南)、鸿诚五金模具加工店(桥陇塘厦大道南)、安运汽车咨询服务部(林村里牙塘工业区)、……;有限公司:启点汽车贸易(石马建设路)、安博展示制品(塘厦大道南)、德创达科技(莲湖东四横路)……;控股子公司:汤厨食品(田心科苑城)、楷模家具安装工程(蛟乙塘宝石路)、……;
塘厦注册个体户所需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塘厦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所需资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塘厦注册有限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